- 1弟兄们,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,你们岂不知1律法作主管辖人,是在他活着的时候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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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1~6节接着六14,解释我们如何不在律法之下。一面,因着神既没有撤回、取消,也没有废去律法,所以律法还继续存在。另一面,因着我们的旧人,就是这几节所说的头一个丈夫,已经被钉十字架(六6),我们就不在律法之下,与律法再没有任何关系了。我们已经成为基督的妻子,成为倚靠基督的人。
- 2女人有了1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受2律法约束,归与丈夫;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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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这里的丈夫(头一个丈夫),不是指肉体或律法,乃是指六6所说,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旧人。因此,1~6节与六6相符。
注2:
堕落的人既然离开作神妻子的正确地位,想要自己作丈夫(见4注1),神就将他所无法遵守的律法颁赐给他。因此,神颁赐律法给人的本意,不是为着妻子,乃是为着丈夫,并且不是要人遵守,乃是要叫旧人被暴露(5,三20,五20)。因此,本节说律法是丈夫的律法。
- 3所以,丈夫活着,她若归与1别的男人,便叫淫妇;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那律法,虽然归与别的男人,也不是淫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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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指第二个丈夫。在这几节所说的第二个丈夫,乃是基督。
- 4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1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,向着律法也已经是死的了,叫你们2归与别人,就是归与那从死人中复活的,使我们3结果子给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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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我们的旧人,就是旧丈夫,既与基督同钉十字架(六6),我们就脱离了他的律法,并且归与新丈夫,就是那永活者基督。我们信徒有两种身分。本节的头一个你们,指在堕落罪人旧身分中的我们,离弃了原初作妻子倚靠神的地位,擅自取了作丈夫,作头,向神独立的地位。本节的第二个你们,指在重生新人新身分中的我们,恢复到我们原初作神真正妻子的正确地位(赛五四5,林前十一3),倚靠神,以祂为我们的头。我们因为已经钉了十字架,就不再有丈夫的旧身分。现今我们已有,也是只有,正确妻子的新身分,以基督为我们的丈夫,不该再凭旧人活着,以旧人为我们的丈夫。
注2:
这归与,指明我们在作妻子的新身分里,在人位、名义、生命和存在上,与基督在祂的复活里有生机的联结。
注3:
身为重生的新人和基督的妻子,我们一切的所是和所作,现今都与神有关,并且祂是我们所结的果子,我们生命的满溢。这与结果子给死(5)不同,那是从前我们作旧人,作旧丈夫所结的。
- 5因为我们在肉体中的时候,那借着律法活动的1罪欲,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果子给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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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罪和欲,原文都是复数。
- 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1脱离了律法,叫我们在2灵的3新样里4服事,不在字句的旧样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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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旧人既已钉十字架,现今重生的新人就脱离了旧人的律法(2~3,加二19)。律法是赐给旧丈夫,旧人(不是赐给妻子),而旧丈夫,旧人,已经死在十字架上,所以新人(妻子)就脱离了他的律法。
注2:
指我们重生之人的灵,有主,就是那灵,住在其中(提后四22)。凡与我们重生之灵有关的,一切都是新的。凡出于这灵的,也都是新的。这灵是新样的源头,因为主、神的生命与圣灵,都在这里(见一9注1)。
注3:
在六4,生命的新样来自与基督复活的联合,是为着我们日常的生活行动。在这里,灵的新样来自脱离律法,归与复活的基督,是为着我们服事神。因此,灵的新样与生命的新样,都是旧人钉十字架的结果。
注4:
直译,作奴仆服事。
- 7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?律法是罪吗?绝对不是!只是非借1律法,2我就不知何为罪;非律法说,“3不可起贪心,”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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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律法描述并说明神(利十九2)。因此,律法向堕落的人就有许多的要求和规定,为要监定罪为罪,且叫人知罪(三20,四15,五20)。如此,人就被律法暴露并征服了(三19)。
注2:
在7~25节,保罗用他信主以前的经历,描述人在律法之下,想要为善讨神喜悦,是何等的苦恼。在这段里,既没有说到人的灵,也没有提到神的灵,只提到人魂的意志与心思(19,23),想要凭天然生命的善,讨神的喜悦(18~19,21)。这虽是未得救之人的光景,但几乎所有的基督徒,在得救以后都有这种经历。
注3:
第十条诫命“不可起贪心,”与外面的行为无关,乃与里面(主要的在心思里)的罪有关。这表明人的难处,不仅在于外面的罪行,更在于住在里面的罪。
- 8然而1罪借着诫命得着机会,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面发动,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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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在本章,特别在本节和11、17、20节,指明在我们里面的罪是一个人位,是撒但的化身,在我们里面是活的,是有行动的。
- 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,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
- 10那本来叫人得生命的诫命,反倒成了叫我1死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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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指罪借着律法(四15,五13,20),在人良心里,并在神面前,所带给人的咒诅与定罪,置人于死。
- 11因为罪1借着诫命得着机会,诱骗了我,并且借着诫命杀了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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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律法是罪用以诱骗并杀死人的工具。罪的权势就是律法(林前十五56)。这应当警告我们,不可转向律法,想去遵守。这样作,就给罪机会诱骗并杀死我们。
- 12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的,诫命也是圣的、义的并善的。
- 13这样,那善的是1叫我死吗?绝对不是!然而2罪为要显出真是罪,就借着那善的3叫我死,使罪借着诫命成为极其罪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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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直译,对我成了死吗?
注2:
原文,单数。
注3:
直译,将死作成到我身上。
- 14我们原1晓得律法是2属灵的,但我是3属肉的,是已经卖给4罪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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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指里面主观的知觉。见六6注1。
注2:
意即在素质、性质和本质上,与那是灵的神(约四24)一样。
注3:
保罗看见,他与律法所描述的一切,正好相反。律法是属灵、圣别、公正并良善的,他却是属肉、凡俗而污秽、不公正并邪恶的。见林前三1注2。
注4:
原文,单数。
- 15因为我所行出来的,我1不认可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2作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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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直译,不认识。指不认可,不称许。保罗不许可,不称许,不认可他错误的行为,因为这是他的肉体违背他的心思和意志,去服事罪的律。
注2:
作,直译,实行。
- 16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同意律法是善的。
- 17其实,不是我行出来的,乃是1住在我里面的罪行出来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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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直译,安家。罪不仅暂留或暂住在我们里面,乃是安家在我们里面。
- 18我1知道住在我里面,就是我2肉体之中,并3没有善,因为4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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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指里面主观的知觉。见六6注1。
注2:
这里的肉体乃指堕落和败坏之人的身体,及其一切私欲。这肉体不是神创造的,乃是神的造物与罪(那恶者撒但的生命)的混杂。神所创造之人的身体原是纯净的器皿,但在人堕落时,撒但将他自己注射到人的身体里,这器皿就受败坏,变质成了肉体。现今撒但作人位化的罪,是在我们的肉体里,安家在其中,作不法的主人管辖我们,压制我们,强迫我们作我们所不愿意的。就是这内住的罪,这不改变的邪恶性情,将众人构成罪人(五19)。
注3:
保罗在这里谨慎的说,我们肉体(不是全人)之中,并没有善。但在我们人别的部分里,的确存在着善。意志渴望照着心思中善的律(22~23)讨神喜悦(18~21),但要借着身体行这善是不可能的,因为身体已经成了有罪住在其中的肉体。
注4:
这是转向律法。我们心思中善的律(22~23),符合神的律,响应其要求,想要遵守。
- 19因为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1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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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作,直译,实行。
- 20若我去作所不愿意的,就不是我行出来的,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行出来的。
- 21于是我发现1那律与我这愿意为善的人同在,就是2那恶与我同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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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根据20节所说的事实,保罗发现那犯罪的律,就是那住在我们里面的罪,也就是那与我们同在的恶。到23节保罗看出,这律就是那在我们肢体中罪的律。
注2:
原文意,那在特性上是邪恶的。这必是撒但自己的邪恶生命、性情与特性。他乃是我们里面内住的罪。这罪在我们里面潜伏时,仅仅是罪,被我们为善的意愿唤起时,就变成恶。
- 22因为按着里面的人,我是喜欢1神的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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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指神的成文律法。
- 23但我看出我肢体中另有个1律,和我心思的律2交战,3借着那在我肢体中罪的律,把我4掳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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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在信徒灵、魂、体三个不同的部分里,有三个不同的律。七、八章启示,这三个律源自宇宙的三方。肢体中罪与死的律(23),在信徒的身体里,源自撒但,就是住在信徒肉体中的罪。心思中善的律(23),在信徒的魂里,源自人天然的生命,就是人自己。生命之灵的律,在信徒的灵里,源自神,就是在信徒灵里的那灵(八2,16)。这三者连同这三个律,现今都在信徒里面,很像这三者(神、人和撒但)在伊甸园里的情形(创三)。除了这三个律在信徒里面以外,还有神的律在人的外面(22,25)。
注2:
这里的交战,乃是身体肢体中罪的律,与魂心思中善的律交战。这完全是肉体中的罪与天然的人里面的善交战,与我们的灵或神的灵无关。因此,这与加五16~25的抵抗不同,那是调着神灵的人灵抵抗肉体。
注3:
借着,直译,在……里面。
注4:
向神独立的人,无法对付肢体中罪的律,因为这律乃是那有权势的撒但自己。
- 24我是个1苦恼的人!谁要救我脱离那属2这死的3身体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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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凭肉体遵守律法,结果必是死亡与苦恼。人乃是属肉的,已经卖给了罪(14)。在人的肉体中没有善(18),人也不能制伏罪(15~20)。这样的人若想守神的律法,必然失败。
注2:
指罪借着律法的兵器致我们于死的死,我们被击败的死,我们想要守律法讨神喜悦,却被肢体中罪的律掳去的死,也就是现今在我们肉体里运行的死。
注3:
我们堕落的身体在六6称为罪的身体,在这里称为属这死的身体。罪的身体,在犯罪得罪神的事上,是强壮的;但属这死的身体,在行事讨神喜悦的事上,却是软弱的。罪加力量给堕落的身体去犯罪;死却叫败坏的身体完全软弱无能,不能守神的诫命。
- 25感谢神,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!这样看来,1我自己用心思2服事神的律,却用肉体服事3罪的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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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“我自己用心思,”指明代表己的独立心思想要为善。虽然心思中善的律(23)使我们有为善的倾向,但终必被击败,因为肢体中罪的律,比独立的心思更强。
注2:
直译,作奴仆服事。
注3:
罪的律、罪、恶(20,21),三者是同义辞,指那住在人堕落身体里的撒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