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11这样,我们可说我们的2祖宗亚伯拉罕照着肉体得了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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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保罗在三章论过因基督的死,而有客观地位上的称义之后,到本章就给我们看见,因基督的复活,而有主观性质上的称义。保罗以亚伯拉罕为表样,表明这充分、活的称义,乃是神更深的工作,使堕落的人脱离神以外的一切事物,带他们归回神自己,完全信靠祂,而不信靠自己。在创十五,亚伯拉罕蒙神称义,与罪无关,乃是为得着后裔,产生国度,以承受世界(13)。照样,本章表明,称义不仅是为叫人从神的定罪蒙拯救,更是为叫神得着许多的儿子(八29~30),为基督构成一个身体(十二),作神的国(十四17),以完成祂的旨意。三章所论客观地位上的称义,是关于救赎,叫我们与神和好;本章所论主观性质上的称义,是关于生命,叫我们成为完成神旨意的后裔。这需要我们的肉体,及其天然的能力,被割除─受割礼。
注2:
亚伯拉罕是所有信徒的祖宗。他是那未受割礼,而有同样信之人的祖宗,也是那受割礼并照同样信的脚踪而行之人的祖宗。
- 2倘若亚伯拉罕是本于1行为得称义,就有可夸的,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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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这是指亚伯拉罕凭自己为神作事,就如他想要使神悦纳他努力的果子(先是罗得,后是以利以谢,再后是夏甲所生的以实玛利),作神应许的后裔。然而,亚伯拉罕得称义的结果,最终乃是停下他自己为神所作的,就是割除肉体的割礼所表征的(11)。因此,割礼成为神对亚伯拉罕经常的提醒,叫他停下自己的作为,而凭在神里面的信活着。称义与肉体的行为和成就,完全无关。
- 3原来经上说什么?说,“亚伯拉罕1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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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信神,是亚伯拉罕对神一再向他显现的自然反应。神曾多次向亚伯拉罕显现(创十二1~3,7,十三14~17,十五1~7,十八,徒七2),每次都将祂的荣耀与祂自己的一些成分,传输到亚伯拉罕里面。因此,这信实际上就是神所传输到他里面的元素,在他里面的涌出。神对亚伯拉罕信的反应,乃是称义他,就是算他为义。这不是本于行为,乃是基于他的信神。
- 41作工的得2工价,不是照着恩典,乃是照着所该得者算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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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天然的人总是要为神作工,好得酬劳(工价)。在这样的人,没有恩典,没有信,也没有享受(见出十二45)。
注2:
神称我们为义,不是对我们好行为(工作)的报酬(工价),乃是因基督的救赎所白白给我们的恩典。如果神称义我们,是照着我们的好行为,需要我们的好行为,神的称义就是我们好行为所赚的工价,是我们该得的,不是神白给的。既是照着神的恩典算的,就不再是本于行为;不然,恩典就不再是恩典了(十一6)。我们的行为绝不能顶替神的恩典,神的恩典也必须是绝对的。
- 5唯有不作工,只信靠那称不虔者为义之神的,他的信就算为他的义。
- 6正如大卫也称那在行为以外,蒙神算为义的人为有福的:
- 7“不法得赦免,1罪得遮盖的人,是有福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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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原文,复数。
- 8主绝不算为有罪的人,是有福的。”
- 9如此,这称为有福的福是单加给受割礼的人,还是也加给未受割礼的人?因我们说,亚伯拉罕的信,就算为他的义,
- 10是怎么算的?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,还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?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,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。
- 11并且他受了1割礼的记号,作他未受割礼时那2信之义的印记,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,使他们也算为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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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割礼不是亚伯拉罕得称义的原因,乃是神已称他为义的外表记号和证实。割礼是指割除人天然的力量。亚伯拉罕曾凭这天然的力量,借自己的努力,生出以实玛利,要得神的喜悦。亚伯拉罕在受割礼以前,已经得称义,神在创十五也已经坚定与他所立的约。割礼是从他这一面再坚定神与他所立的约,作为经常的提醒:他再不能用天然的力量讨神的喜悦。
注2:
见13注2。
- 12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,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,并且照我们祖宗亚伯拉罕,未受割礼时之信的脚踪而1行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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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原文意,按着一种有规律、确定的方式行走(见加五25注2,腓三16注4)。在此指照(遵守)信之基本原则的脚踪行。人若照亚伯拉罕信的脚踪行,亚伯拉罕对他们就是受割礼之人的父,他们就进入一种不信靠自己,只信靠神的生活,使他们得着神主观的称义,成为亚伯拉罕真实的后裔。
- 13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,或他的后裔,必得1承受世界,不是借着律法,乃是借着2信的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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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称义是为叫神所拣选的人承受世界,使他们能在地上为神掌权(创一26)。
注2:
律法是神在旧约对人暂时的经纶(安排),因为律法是因人的过犯临时添上的(加三19);信仰是神在新约对人永远的经纶(安排),因为信仰是根据神永远的计划(参提前一4注3)。神在旧约是以律法对待人,人若照神这安排,行神律法中所吩咐的,就得着义,就是律法的义(九31),也就是本于律法的义(十5,腓三9)。神在新约是以信仰对待人,人若照神这安排,相信神所命定人信的基督(约壹三23),就得着义,就是信的义(11),也就是本于信的义(九30,十6)。神在新约的经纶所安排的信仰,是顶替旧约律法的,到新约时才来到(加三23,25)。这顶替律法的信仰,就我们说是客观的。我们照着这客观的信仰,主观的相信神所要我们相信的基督,就得着信的义。这义是我们在神所安排客观的信仰中,有了我们主观的相信所得的基督,作了神的义,给我们得着(林前一30)。
- 14若是本于律法的,才得为后嗣,信就成了虚空,应许也就失效了。
- 15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;那里没有律法,那里就没有过犯。
- 16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于信,为要照着恩,使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,不但归给那本于律法的,也归给那本于亚伯拉罕之信的。
- 17亚伯拉罕在他所1信那2叫死人复活,又3称无为有的神面前,是我们众人的4父,如经上所记:“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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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亚伯拉罕在两件事上信神:(一)以撒的出生,关系到神是“称无为有”的神;(二)献上又得回以撒,关系到神是“叫死人复活”的神。亚伯拉罕乃是信这样一位神,并将祂应用在他的处境中。因为亚伯拉罕有这样的信,他就信神所说,以撒要出生这似乎不可能的话,并且他也立刻顺从神的命令,将以撒献上,信神必叫他从死人中复活(来十一17~19)。
注2:
这是神复活的大能。这大能使我们能消除死亡,胜过属死的事物。亚伯拉罕照神的吩咐献上以撒,经历了这复活的大能。
注3:
这是神创造的大能。祂是创造的神,不需要使用材料作出什么;祂只要说话,就能从无创造出有。祂“说有,就有。”(诗三三9)。
注4:
亚伯拉罕是所有蒙神呼召之人的父,是神所拣选新族类的头一位。我们原是生在堕落的亚当族类中,如今蒙了重生,进入蒙召的亚伯拉罕族类中。凡像亚伯拉罕以信为本的人,都是这新族类中的人,都是亚伯拉罕的子孙(加三7)。
- 18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,仍1靠指望而信,就得以照先前所说,“你的后裔将要如此”的话,作多国的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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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亚伯拉罕是本于信得称义之人的表样,他靠着所望之事而活(见来十一1注2)。
- 19他将近百岁的时候,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1已死,撒拉的生育也已断绝,他的信还是不软弱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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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这表明亚伯拉罕天然力量的了结,这了结有关神对他主观的称义。
- 20总没有因不信而疑惑神的应许,反倒因信得着加力,将荣耀归与神,
- 21且满心确信,神所应许的,祂也必能作成;
- 22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。
- 23算为他的义这句话,不是单为他写的,
- 24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的人,就是为我们这些信靠1那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人中复活者的人写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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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那算作我们义的信,乃是信那按公义为我们的罪审判基督,按公义将祂治死以代替我们,又按公义使祂从死人中复活的神。
- 25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,1复活是为我们的称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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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
基督的死已完全履行并满足神公义的要求,因此我们借着祂的死,就得神称义(三24)。祂的复活乃是证明祂为我们的死已经满足了神的要求,我们因祂的死已经蒙神称义,并且我们在祂这位复活者里面,已经在神面前蒙悦纳。不仅如此,祂这位复活者,也在我们里面为我们活出能得神称义,且蒙神悦纳的生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