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1:
耶和华与以色列立的约,称为第一约,也称为旧约(来八7,13),乃是十条诫命之律法的约(出二十1~二四8)。律法本身是圣的、义的、善的并属灵的(罗七12,16,14上),却因人的肉体而成为软弱(罗八3上)。十条诫命的律法颁赐下来,是要试验人并暴露人真正的性情和光景(罗三20下,五20上,七7下)。以色列人在律法的试验下失败了,本该学知他们不能遵守律法,并且凭律法得不着义(罗八3上,九31,十3)。他们也该得知他们需要基督,就是耶和华,作他们的义(二三6下,三三16下,林前一30),并且需要得着神新约里神圣的生命连同这生命的律(三一31~34,来八8~12,十16~17)。